古代是如何处罚人贩子的
在古代是如何处罚人贩子的?
在古代你要是沾上了拐卖人口这个罪名,那就是死路一条,唯一 的区别就是死法不同,各有各的惨。
在古代拐卖人口也被叫做掠卖,意思就是劫掠贩卖。在史记当中记载了很多关于人被掠卖的事儿,比方说史记外戚世家当中就记载了窦太后的弟弟在小的时候为人所掠卖。这孩子也是够倒霉,前后被倒卖了十多家,后来窦氏成为了太后,才利用手中的大权把小老弟给找了回来。
人口一直都是最珍贵的资源,所以从汉代开始,贩卖人口就是非常狠的重罪,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代竹简二年律令当中,就记载了对于掠卖的处罚规定,当时把掠卖与群盗、盗杀伤人还有盗墓等非常败坏道德的重大罪行并列。参与犯罪的人,甭管是主犯还是从犯,全部都得死,而且都要被处以磔刑,也就是先把犯人的皮肉给割了,然后在1块1块的断肢,最后再割断咽喉,并且还要曝尸野外,不许任何人去收尸,可以说是极刑当中最狠的一个了,二年律令当中还特别强调了一点,那就是买卖同罪,买卖双方无论知情与否,都要跟着处以严刑。
人贩子不仅在大一统的汉代打击的非常严厉,就连乱糟糟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甭管是北方胡人政权还是南方的汉人政权,这互为敌对的。双方反而在严厉打击人口买卖这一点做到了非常的默契,也就是买拐同罪,并且处以极刑
到了唐代,由于安史之乱以后,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贵州、广东、广西、福建等地的人贩子一度非常嚣张,岭南和贵州几乎成了人贩子的进货区,所以在唐宪宗的元和四年,皇帝亲自下令,要求贵州以及岭南地区的官员必须严厉的惩处人口贩卖的问题,唐朝的刑法典唐律疏议当中,对于人贩子的处决方式也是非常直接,绞刑直接全部勒死,并且没收全部家产。罪犯的家属也会被流放到偏远地区。
等到了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再加上取消了宵禁,对于城市管理也没有像唐代那么严格,所以宋代拐卖妇女的问题比唐代还要严重,大量的女性被地方恶霸卖到了缅甸、越南、契丹还有西夏等地。最终在天禧三年,宋真宗下令参与拐卖妇女的一律绞刑处死。从犯仗打100板之后流放3000里。不过后面的这个流放三千里多少就有点多余了。古代仗打100板可不像电视剧里的那样,拿个竹板子随便打打,打完之后呢还能拍拍屁股站起来。古代的杖刑用的木板,那都是湿木灌铅的。身体条件比较好的,能打的你脏腑寸裂,骨骼绷裂,皮开肉绽،不死也是重度的残疾,加上瘫痪,身体素质不好的那估计挨不下50大板,那直接就打成了肉泥。
元代就有点不同了,毕竟蒙古人连税收都收不明白,所以宋代基层法律也没没有建立起来。这就让元初的人贩子非常嚣张,甚至嚣张到了连一向三不管的元朝皇帝都看不下去了。下令对于拐卖妇女的卖一个打170大阪,然后流放,卖两个人以上的一律处死。参考刚才讲的杖刑啊,感觉这卖一个的反而会比卖两个的死的更惨。不过由于元朝后期的混乱,人口贩卖的花样也变得越来越多,就出现了一种叫做采生折割的恶行,也就是拐卖小孩或者是成年人,通过断肢或者药物和火烧等残忍的手段强行制裁,然后把他们变成职业的乞丐,采生早就是出现在元代的记载当中,也是历史上人口贩卖里面最残忍的一种,元朝晚期一度颁发了不衡量罪行轻重一律死刑的刑罚。但是由于元朝后期战乱频发,这种残忍的拐卖人口情况甚至还越来越多。
明朝建立之后,朱元璋来了一个狠活,他在大明律当中规定,只要是参与采购的人,一律凌迟处死,不仅主犯要凌迟,罪犯의家人如果知情的话也要斩首,不知情的仗打100万之后流放3000里,从犯一律斩首,而且所有犯人和家属的财产通通都要没收,并且交给受害者。除了产生之外,只要是参与过人头拐卖的罪大恶极者,一律凌迟处死。那最轻一点的流放,要带上重达100斤的大家锁在监狱外面试众一个月,然后发配边疆充军。犯罪的本人死后,这件事也没完了,且子孙后代还要继续到边疆充军接替,一直到后代为绝。
绝对是清代基本上是总结了之前历朝历代的经验,可以说是集大成于一身,尽显精髓了。对于人口贩卖的处罚也更加细致。比如像大清律例当中就规定,用迷药诱拐儿童的为首者绞立决,为从者发配为奴。如果是大罪作案,开窑子,拐卖良家妇女儿童做生意,那就是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根据不同的拐卖方式和恶劣程度,还有斩首、绞刑、挑断手脚筋并在脸上刻拐卖二字、乱棍打死、凌迟等等极刑大礼包伺候着你。除了这些之外,清朝不仅延续了买卖同罪的基本策略,还额外的增加了中间人介绍人同罪的刑法。
当然啊除了刑法之外,历朝历代的官府也会参与解救这些被拐卖的人口。比方说宋真宗时期,尚书都员外郎周战在江西一带一口气解救了2600多人是目前封建史上规模最大的解救被拐卖人口事件。由此可见,古代打击人贩子的问题上,历朝历代都使出了浑身解数,一个下手比一个狠,一个刑法比一个严。
### 古代打击人贩子全攻略
在古代,人贩子可是要受到严厉惩处的。从汉代开始,贩卖人口就是重罪。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代竹简二年律令中,把掠卖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墓等重大罪行并列,参与犯罪的主犯和从犯全部都得死,且处以磔刑,买卖同罪。
魏晋南北朝时期,不管是北方胡人政权还是南方汉人政权,都严厉打击人口买卖,买拐同罪并处以极刑。
唐代,唐律疏议中对人贩子处以绞刑并没收家产,家属流放偏远地区。
宋代,拐卖妇女问题严重,宋真宗下令参与拐卖妇女的一律绞刑处死,从犯仗打100板后流放3000里。
元代,初期人贩子嚣张,元朝皇帝下令卖一个打170大板然后流放,卖两人以上处死。后期出现采生折割恶行,元朝晚期一度颁发一律死刑的刑罚。
明朝,朱元璋在大明律中规定参与采购的人一律凌迟处死,家人知情斩首,不知情仗打100后流放3000里,从犯斩首,财产没收交给受害者。
清代,大清律例规定用迷药诱拐儿童为首者绞立决,为从者发配为奴;开窑子拐卖良家妇女儿童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还有多种极刑,延续买卖同罪并增加中间人同罪刑法。
历朝历代官府也会参与解救被拐卖人口,如宋真宗时期尚书都员外郎周战在江西解救26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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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你要是沾上了拐卖人口这个罪名,那就是死路一条,唯一 的区别就是死法不同,各有各的惨。
在古代拐卖人口也被叫做掠卖,意思就是劫掠贩卖。在史记当中记载了很多关于人被掠卖的事儿,比方说史记外戚世家当中就记载了窦太后的弟弟在小的时候为人所掠卖。这孩子也是够倒霉,前后被倒卖了十多家,后来窦氏成为了太后,才利用手中的大权把小老弟给找了回来。
人口一直都是最珍贵的资源,所以从汉代开始,贩卖人口就是非常狠的重罪,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代竹简二年律令当中,就记载了对于掠卖的处罚规定,当时把掠卖与群盗、盗杀伤人还有盗墓等非常败坏道德的重大罪行并列。参与犯罪的人,甭管是主犯还是从犯,全部都得死,而且都要被处以磔刑,也就是先把犯人的皮肉给割了,然后在1块1块的断肢,最后再割断咽喉,并且还要曝尸野外,不许任何人去收尸,可以说是极刑当中最狠的一个了,二年律令当中还特别强调了一点,那就是买卖同罪,买卖双方无论知情与否,都要跟着处以严刑。
人贩子不仅在大一统的汉代打击的非常严厉,就连乱糟糟的。魏晋南北朝时期,甭管是北方胡人政权还是南方的汉人政权,这互为敌对的。双方反而在严厉打击人口买卖这一点做到了非常的默契,也就是买拐同罪,并且处以极刑
到了唐代,由于安史之乱以后,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贵州、广东、广西、福建等地的人贩子一度非常嚣张,岭南和贵州几乎成了人贩子的进货区,所以在唐宪宗的元和四年,皇帝亲自下令,要求贵州以及岭南地区的官员必须严厉的惩处人口贩卖的问题,唐朝的刑法典唐律疏议当中,对于人贩子的处决方式也是非常直接,绞刑直接全部勒死,并且没收全部家产。罪犯的家属也会被流放到偏远地区。
等到了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再加上取消了宵禁,对于城市管理也没有像唐代那么严格,所以宋代拐卖妇女的问题比唐代还要严重,大量的女性被地方恶霸卖到了缅甸、越南、契丹还有西夏等地。最终在天禧三年,宋真宗下令参与拐卖妇女的一律绞刑处死。从犯仗打100板之后流放3000里。不过后面的这个流放三千里多少就有点多余了。古代仗打100板可不像电视剧里的那样,拿个竹板子随便打打,打完之后呢还能拍拍屁股站起来。古代的杖刑用的木板,那都是湿木灌铅的。身体条件比较好的,能打的你脏腑寸裂,骨骼绷裂,皮开肉绽،不死也是重度的残疾,加上瘫痪,身体素质不好的那估计挨不下50大板,那直接就打成了肉泥。
元代就有点不同了,毕竟蒙古人连税收都收不明白,所以宋代基层法律也没没有建立起来。这就让元初的人贩子非常嚣张,甚至嚣张到了连一向三不管的元朝皇帝都看不下去了。下令对于拐卖妇女的卖一个打170大阪,然后流放,卖两个人以上的一律处死。参考刚才讲的杖刑啊,感觉这卖一个的反而会比卖两个的死的更惨。不过由于元朝后期的混乱,人口贩卖的花样也变得越来越多,就出现了一种叫做采生折割的恶行,也就是拐卖小孩或者是成年人,通过断肢或者药物和火烧等残忍的手段强行制裁,然后把他们变成职业的乞丐,采生早就是出现在元代的记载当中,也是历史上人口贩卖里面最残忍的一种,元朝晚期一度颁发了不衡量罪行轻重一律死刑的刑罚。但是由于元朝后期战乱频发,这种残忍的拐卖人口情况甚至还越来越多。
明朝建立之后,朱元璋来了一个狠活,他在大明律当中规定,只要是参与采购的人,一律凌迟处死,不仅主犯要凌迟,罪犯의家人如果知情的话也要斩首,不知情的仗打100万之后流放3000里,从犯一律斩首,而且所有犯人和家属的财产通通都要没收,并且交给受害者。除了产生之外,只要是参与过人头拐卖的罪大恶极者,一律凌迟处死。那最轻一点的流放,要带上重达100斤的大家锁在监狱外面试众一个月,然后发配边疆充军。犯罪的本人死后,这件事也没完了,且子孙后代还要继续到边疆充军接替,一直到后代为绝。
绝对是清代基本上是总结了之前历朝历代的经验,可以说是集大成于一身,尽显精髓了。对于人口贩卖的处罚也更加细致。比如像大清律例当中就规定,用迷药诱拐儿童的为首者绞立决,为从者发配为奴。如果是大罪作案,开窑子,拐卖良家妇女儿童做生意,那就是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根据不同的拐卖方式和恶劣程度,还有斩首、绞刑、挑断手脚筋并在脸上刻拐卖二字、乱棍打死、凌迟等等极刑大礼包伺候着你。除了这些之外,清朝不仅延续了买卖同罪的基本策略,还额外的增加了中间人介绍人同罪的刑法。
当然啊除了刑法之外,历朝历代的官府也会参与解救这些被拐卖的人口。比方说宋真宗时期,尚书都员外郎周战在江西一带一口气解救了2600多人是目前封建史上规模最大的解救被拐卖人口事件。由此可见,古代打击人贩子的问题上,历朝历代都使出了浑身解数,一个下手比一个狠,一个刑法比一个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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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人贩子可是要受到严厉惩处的。从汉代开始,贩卖人口就是重罪。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代竹简二年律令中,把掠卖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墓等重大罪行并列,参与犯罪的主犯和从犯全部都得死,且处以磔刑,买卖同罪。
魏晋南北朝时期,不管是北方胡人政权还是南方汉人政权,都严厉打击人口买卖,买拐同罪并处以极刑。
唐代,唐律疏议中对人贩子处以绞刑并没收家产,家属流放偏远地区。
宋代,拐卖妇女问题严重,宋真宗下令参与拐卖妇女的一律绞刑处死,从犯仗打100板后流放3000里。
元代,初期人贩子嚣张,元朝皇帝下令卖一个打170大板然后流放,卖两人以上处死。后期出现采生折割恶行,元朝晚期一度颁发一律死刑的刑罚。
明朝,朱元璋在大明律中规定参与采购的人一律凌迟处死,家人知情斩首,不知情仗打100后流放3000里,从犯斩首,财产没收交给受害者。
清代,大清律例规定用迷药诱拐儿童为首者绞立决,为从者发配为奴;开窑子拐卖良家妇女儿童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发配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还有多种极刑,延续买卖同罪并增加中间人同罪刑法。
历朝历代官府也会参与解救被拐卖人口,如宋真宗时期尚书都员外郎周战在江西解救26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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